为确保学院项目招标、工程维修、采购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按照上级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项目招标、工程维修、采购验收等行政监督的单位需提供项目依据和批准文件,填写行政监督审批表,于项目进行前2—3日内报送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经纪委领导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按照项目性质、金额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按照以下分类进行。
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项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
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副书记参加;
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参加;
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副主任参加;
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
三、学院采购项目按照以下分类进行。
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参加;
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副主任参加;
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
四、学院工程维修项目按照以下分类进行。
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参加;
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副主任参加;
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
五、系部实习实训耗材采购事宜,由学院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确定参加人员。如需学院纪委参加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招标、维修、验收项目性质,学院纪委书记可直接确定参加人员。
七、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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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