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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

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新世纪以来高校步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高校发展中的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表现之一就是消极腐败现象在高校滋生蔓延并呈多发态势,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高校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阵地。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涵盖拒腐防变教育机制、管理规范机制、权力监控机制、深化改革机制、纠风和严惩腐败机制在内的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成为当前高校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由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决定的,也是应对新时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面临问题的必然选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广大高校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制度的配套与协调,注重制度的系统性,逐步形成系统协调、结构合理、主次分明、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理解与把握。一是制度效力的层级性。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既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范,也包括高校层级制定的制度规范,还包括高校业务部门、院系或下属单位制定的制度规范。其中,下一级别的制度规范是为了落实上级制度而制定的,在内容上,下一级制度规范不能停留于简单机械地照抄上一级制度内容;在效力上,下一级制度不能违背上一级制度的规定与精神。二是制度内容的全面性。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从其规范对象看,应该涵盖学校财务、招生、采购、基建、干部选拔、学位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校办企业等各个领域,覆盖权力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各个环节,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反腐倡廉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相应的制度建设就保障到哪里。三是制度规定的配套性,这既包括制度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配套,也包括权力义务配置规范与责任保障规范的配套,还包括不同制度之间的一致性与衔接性。

(二)实践性原则。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根植于高校反腐倡廉实践,制度建设的目的也是要服务于规范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实践,这就要求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并有效反映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的特点与需求。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制度不好用”问题,有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注意制度的针对性。既要反对完成任务式的粗制滥造或照抄照搬,又要反对哗众取宠、华而不实或不切实际的“制度秀”,而应遵循高校反腐倡廉的行业特点,重点针对高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二是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要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方面要注重完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性规定,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任意性;另一方面要防止制度过于原则性或简单化,对于基本制度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规定具体措施。三是注意制度的前瞻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要总结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内在规律、对未来反腐倡廉工作进行适当的前瞻,并使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调整性,防止制度滞后于实践,保证反腐倡廉制度的适应性。四是注意制度的时效性。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是不断发展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可能会随着实践发展而过时老化,对于失效的制度要及时进行剔除或修订。

(三)现代性原则。反腐败是个历史课题。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或方法在不断发展创新。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正积极借鉴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制度文明,不仅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在现代化,反腐倡廉的具体理念与措施也在现代化。广大高校在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意将现代社会的先进理念与制度成果融入相关制度中,体现时代性特点。一是阳光化或公开化。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表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按这一要求,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要切实做好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财产申报制度。二是竞争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竞争机制是资源分配的有效机制,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可以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包括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的招标机制、干部选拔的竞争、招生的公平竞争,等等。三是民主性。民主是现代政治的核心价值,为了防止权力集中或垄断带来腐败,应该坚持权力的分解与制衡。在高校权力配置方面坚持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工制衡,通过财务审计与群众举报等加强权力监督,并通过“三重一大”制度、票决制等制度防止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或个别人。四是科技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便利,也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新的手段。高校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运用现代金融手段与信息手段在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电子化校务管理,保证高校权力行使的公开程度与对权力行使的实时监控。

(四)参与性原则。所谓参与性原则,是指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应该得到制度供给方、执行方、监督方、调整对象和评价方等多维主体的参与,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和专家的积极作用,走广纳群言、博采众智之路。相对于前三项原则,参与性原则主要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程序性原则,也是前三项原则要求得以实现的保障,只有集思广益,才能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实践性与现代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参与性体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的相关部门或组织有效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有的制度内容涉及多个领域,特别是一些综合性制度,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目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普遍采取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分工协作的模式,这一模式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应该得到继续发扬。二是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在制定或修订反腐倡廉制度时,要通过教代会、座谈会、网络等途径征集师生员工的意见,特别是将受该制度调整或影响群体的意见,并不断创新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方式和途径。三是充分发挥相关专家的作用。广大高校具有专家密集的优势,在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要通过专家论证、专家承担课题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互动,确保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二、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着力方向

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清理、制定、修订等工作建立健全高校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改善“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的局面;二是建立完善的配套与保障机制,保证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克服“有制度不用”的现象。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要注重制度的覆盖面、避免制度漏洞,又要注重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对现有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及时废止已经过时的制度、适时修订完善有明显缺陷的制度,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配套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或学校的基本制度,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在建立健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内容方面,要坚持重点推进与全面覆盖相结合。既针对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容易产生问题的领域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又要保证制度建设的覆盖面,避免无章可循。针对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高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等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领域,要以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明确权力的权限范围、行使流程与责任机制,努力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建立健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路径方面,要进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开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制度建设措施。具体到制度建设层面,在近一阶段,关键是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对本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论证,制定科学的制度建设规划和任务分工,对于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于需要修订的制度要及时修订,对于一些基本制度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配套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将反腐倡廉建设和学校规范化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创新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保证反腐倡廉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依靠制度反腐败,不仅要求具有制定良好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并要求这些制度得到普遍的执行。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作为保障。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教育宣传,增强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制度执行不力,固然有既得利益者与新制度博弈的因素,但是领导干部制度意识淡薄、制度宣传不够也是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在领导干部与师生员工中形成制度权威意识、制度平等意识和制度约权意识。二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制度。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存在注重制定制度、忽视制度执行的倾向;或固守保护干部的思维,在执行制度时不坚持原则,搞“下不为例”。这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执行。对此,一方面,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岗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遵守、执行和创新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任的重要参考因素。另一方面,对于不执行制度或不按要求执行制度的人员,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健全制度建设评价与反馈机制,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制度建设机构要根据制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和制度执行反馈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及时适当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增强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