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警钟长鸣 >> 正文

原经理刘崇明案警示

2021年12月,陕西省延川县监察委员会严肃查处了刘崇明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刘崇明理想信念淡漠,法律底线失守,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资金,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在权力和私欲面前,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一是理想信念丧失,漠视法律。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往往不是一朝一夕酿成的,理想信念丧失往往是他们迈入歧途的祸患之始。作为非党员干部,刘崇明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漠视法律权威,唯利益至上。1996年和2013年,因履职不力、疏于监管,刘崇明受到组织严肃处理。这两次深刻教训并未使其反思悔改、以案为鉴,反而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一切向“钱”途看齐。思想偏一寸,行为偏一尺。刘崇明一次次突破底线、不择手段,最终走上了一条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僭越法律底线的道路。物业管理是民生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理想信念滑坡、藐视法律,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异化。因此,在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问题时,要全面加强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动态跟踪监督机制,强化“点对点”教育引导和提醒警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思想上拧紧拒腐防变的“阀门”。

二是行业监管缺位,无“矩”无束。民生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易造成对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啃食破坏。本案中,涉案单位诚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县管企业,财务自收自支,资金管理自由度相对较高,加之行业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指导督导不实不细,滋生了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单位原县房管局在知悉刘崇明挪用公款情况后,仅下发通知予以催缴,并未向有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相关监管职能调整到住建局后,该部门同样疏于监督管理。对权力的制衡不力加剧了刘崇明的胆大妄为。对此,要压紧压实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牵头抓总作用,督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严格监管不放松、不放手,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

三是制度机制缺失,执行乏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天然气配套设施费等资金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本应依靠严格的制度规范保障收缴使用。然而,在本案中主管物业公司的原房管部门与住建部门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不严不实,在人员监管、资金使用、账户管理等方面也未建立细化可操作的制度机制和实施办法,导致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铁规矩”刚性执行不足,群众切身利益被严重损害。县镇居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业主委员会制度在基层执行不够、业主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原因,也给权力的任性行使留下空间。法贵在行,也难在行。要督促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策刚性执行,特别是健全行业部门监管制度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规范各类资金收缴、管理、支出等审批程序,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腐败。

针对刘崇明案暴露的问题,延川县纪委监委严肃责任追究,坚持深挖彻查,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时任县房管局、县住建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强化惩治震慑。聚焦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物业管理领域问题,向县政府党组、县住建局、永坪镇政府等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部署开展专项治理,查找剖析问题根源,深化系统性治理,推动实现长效长治、标本兼治。(延川县纪委监委)

来源:《党风与廉政》杂志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