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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系列谈之三:

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科学化水平

董芳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这对我们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好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摆在我们各级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

工作理念上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应自觉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创新思维全面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一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定位。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特别是以查办违纪案件为重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建设,作为科学谋划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要始终坚持依法、民主、科学的审理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与此相适应,案件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审理、民主审理、科学审理的理念,扎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三要始终坚持查审分开、相互制约的办案机制。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专门设置案件审理程序,并在机关内部专门设置案件审理部门,初衷就在于这是我们党建工作血的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必然选择,在于提供一种在冷静、客观的基础上看待和分析案件事实的方法,防止先入为主。案件审理工作与案件检查工作作为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的两个不同阶段,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为保证案件质量服务,但这两项工作在职责上互不相容,且不可相互替代,必须查审分开,否则不利于违纪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也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隐患。

制度规定上要紧密贴合党的十八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应针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完善制度,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方面,要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基础性法规。主要是修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等党内法规,优化顶层设计。

适应查办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践,建议尽快完善上级纪检机关调查后交下级处理案件、下级纪检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并征求本级意见案件的归口审理工作,明确凡是以本级纪检机关名义就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正式处理意见的须经本级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建立健全处分党员批准权限授权审批工作,对已列入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但授权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管的党员干部,以及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可授权同级纪委行使给予上述人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批准权,但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应报同级党委备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即将或已经取消行政级别,如何界定其党委和纪委是否属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党和国家机关设立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否认定为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等问题亟须统一认识。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深化对党章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可行的建议和措施,并在适当的时候出台相应的制度。

另一方面,要健全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性法规。建议从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和保持执纪平衡角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重视发挥程序内在的公正性价值和外在的工具性价值。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党员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党的十七大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为适应这种变化,一些地方不配备专职案件审理人员,而是由兼职人员兼顾案件审理工作的做法,已不利于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对案件检查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建议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案县审工作的意见,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予以规范;在部分地方已实行派驻机构调查的案件由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理并成效明显的基础上,建议出台专门文件予以规范并逐步推行。坚持和正确理解党管干部原则,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公务员,无论是否党员,在需要作出政纪处分时,建议明确负责案件调查的纪委可履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所述处分决定机关的职责,即明确纪委对上述机关公务员的违纪问题具有调查处理权。

方式方法上要自觉遵循党的十八大精神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抓住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思路,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应自觉按照要求,切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一要加强履职学习。案件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领会精神实质,自觉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党章作为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审核处理违犯党的纪律案件的根本依据,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把学习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同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案件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中热点、难点和共性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工作研究和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纪检机关对“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原则理解把握不够准确,过于强调从宽的一面,过于强调给政策、给出路、解脱大多数,致使一些窝案、串案等涉众型违纪案件的处理社会反映较多、问题较突出,其中有些违纪人员的处理明显偏轻,影响办案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从程序上逐步规范这类案件的处理。

三要加强业务指导。当前,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出现许多新变化新特点,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违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而且往往涉及新兴经济领域,与刑事违法、民事侵权相交织,案件更加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人员要适应查办案件新形势需要,加强对新型、前沿案件的法律纪律适用问题研究。要拓展思路,改进业务指导方式,分级指导与分类指导、个案指导与政策指导相结合,促使业务指导更具专业性、针对性、灵活性,在个案指导中切实帮助下级解决实际问题。对实践中各地反映较多、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通过业务培训、编发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加强政策指导,如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案件中,亲友所得利益可否收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等。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要结合审核案件,进一步强化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和下级纪检机关执行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对其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要以案件质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为抓手,研究并逐步推行将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此外,案件审理部门还要善于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尽快建立包括案件审理案例库在内的业务支持平台,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